2017江蘇南京市事業單位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十三條 應聘人員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聘單位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違紀違規行為的,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建立,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招聘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重要參考,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單位和招聘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五條 招聘單位在公開招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備案)招聘方案,擅自組織公開招聘的;
(二)設置與崗位無關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條件的;
(三)未按規定發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發布后,擅自變更招聘程序、崗位條件、招聘人數、考試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體檢的;
(七)未按規定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的;
(八)其他應當責令改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招聘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并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二)擅自為應聘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三)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四)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招聘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并將其調離招聘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招聘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二)在期限內,泄露考試試題、面試評分要素等應當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試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四)監管不嚴,導致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應聘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招聘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于被認定為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應聘人員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招聘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組織實施公開招聘的部門。
第十九條 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聘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聘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對應聘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聘人員。
第二十條 應聘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參與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對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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