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甘肅省三支一扶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數罪并罰
【 考點七 】 數罪并罰
1.概念
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并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 應當執行的刑罰。
2.數罪并罰的原則
我國刑法在數罪并罰問題上確立了以限制加重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 的折中原則,即多種原則混合使用。
(1)判決宜告數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含死刑緩期執行)的,采取吸收原則, 應決定執行一個死刑,低于死刑的其他主刑不再執行。
(2)判決宜告數個無期徒刑或者刑是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應決定執 行一個無期徒刑,低于無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不再執行。
(3)判決宜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區分情況 分別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
①判決宜告的數個主刑為同一種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判決宜告的數個主 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決定執行的刑期,在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 ,不能超過20年, 總和刑期在35年(包括35年)以上的,不能超過25年。
判決宜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拘役刑的,決定執行的刑期不能超過1年。 判決宜告的數個主刑均為管制刑的,決定執行的刑期不能超過3年。
②判決宜告的數個主刑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取吸收原則,即只執行有期 徒刑。
③判決宜告的數個主刑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取并科原 則,即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再執行管制。
(4)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種類相同的,簡單相加執行,種 類不同時,分別執行。
(責任編輯:李明)